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教育部现公开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社会各界对取消和下放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1.电子邮箱:fzb@moe.edu.cn
2.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教育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02001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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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2 |
教育部 |
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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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3 |
教育部 |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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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4 |
教育部 |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决定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 |
无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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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5 |
教育部 |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
无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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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6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无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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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7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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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8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1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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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9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
1.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审批 |
行政 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项: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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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
行政 许可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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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0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章程修改备案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
无 |
民办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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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1 |
教育部 |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 |
测绘地信局、外交部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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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 |
教育部 |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3项: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委 |
机关、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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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3 |
教育部 |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项: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无 |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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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4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6项: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无 |
机关、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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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5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7项: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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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6 |
教育部 |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5号)第六条:“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无 |
省级考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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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7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123号)第十一条:“博士点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审批后,通知课题依托单位。”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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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8 |
教育部 |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孔子学院总部“职责任务……制订孔子学院章程……审批各国孔子学院的设置,审批各孔子学院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中方资金预决算……” 《孔子学院章程》第十六条:“孔子学院总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日常事务,其职责是:……(二)审批设置孔子学院;(三)审批各地孔子学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决算……”第三十八条:“孔子课堂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章程执行。” |
无 |
机关、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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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9 |
教育部 |
“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在培育组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教育部、财政部按照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咨询的程序,每年认定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 |
财政部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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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 |
教育部 |
教育部工程中心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4〕2号)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部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第三十一条:“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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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1 |
教育部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3号):“……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教育部负责……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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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 |
教育部 |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牵头组织申报和建设,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审批。” |
科技部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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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3 |
教育部 |
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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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4 |
教育部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第十四条:“……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第二十八条:“……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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